法規概述
印度《化學品(管理和安全)條規 20XX》草案(Draft Chemicals (Management and Safety) Rules, 20xx)是由印度環境、森林和氣候變化部(MOEF&CC)於2020年起草,至今已發布第5版草案。條規涵蓋化學物質申報、注冊、限製、SDS和標簽以及危化品安全部分。條規的實施將會填補印度新化學物質及現有化學物質法規管控方麵的空白。
企業義務及應對策略
申報主體
印度境內進口商
印度境內生產商
*境外生產商—需委托印度境內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為代理人
適用範圍
條規適用於所有生產、進口、存放或者計劃存放於印度境內的物質、混合物中的物質及中間體。但以下豁免情況除外:
放射性物質
海關特殊監管物質,或不在印度境內的物質
僅存放於海關保稅區用於再出口的物質
在《危害廢物管理條規 2016》中定義的廢物
用於國防的物質
人的食物或動物飼料,包括人或動物的營養品
附錄4中的物質:
主管機構及委員會
國家化學管理局(The National Chemical Authority - CRD)
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s)
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s)
風險評估委員會(Risk Assessment Committees)
責任義務
責任義務 | 適用範圍 | 實施時間 | 要求 |
預通告 | >1 t./a的現有物質 | 1. 法規實施後的180天內 | 所有已經在印度境內的且>1t/a的現有化學物質進行預通告。 |
通告&年報 | 新化學物質 | 1. 通告在預通告截止之後開始。 2. 年報在每年末30天內開始 | 1. 所有新化學物質需要在入境90天前完成通告。 2. 上一年度的實際使用量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更新。 |
注冊 | >1t/a, 附錄6中的物質 | 該物質列入附錄6之日起的一年半內 | 1. 完成附錄7要求下的技術卷宗 2. 對附錄6中的物質有中間體用途的特殊規定 |
優先物質監管 | 附錄2中的物質 | 1. 進口時需要向Concerned Authority提交進口信息 2. 滿足SDS和Label的要求(GHS ver.8) 3. 提交通告或注冊時需要一並提交CSA,>10 t/a 4. 提交通告或注冊時需要一並提交暴露場景評估,≤10t/a 5. 對於限製的物質,需要提交授權申請(首次有效期不超過4年) 6. 禁止使用 | |
危化品監管 | 附錄10、11、12中的物質 | 1. 進口時需要向Concerned Authority提交進口信息 2. 滿足SDS和Label的要求(GHS ver.8) 3. 提交企業活動和工廠安全報告 4. 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審計並提交報告 5. 符合應急預案下的相關要求 |
定義
現有物質:在預通報截止期之前,印度境內活動的物質與中間體定義為現有物質。
新物質:在預通報截止期之後, 印度境內活動的物質與中間體定義為新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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