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長江保護法》於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為落實該法要求,上海海事局曾發文通知上海港各航運企業高度重視,自2021年3月1日起,嚴禁船舶承載劇毒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進出、過境及中轉長江上海段(包括外高橋港區),違反規定最高將被處以兩百萬元的處罰,嚴重的可吊銷相關許可證。
隨著法規實施,近期越來越多的企業收到船公司要求提供披露100%組分信息的貨物SDS的通知。
該要求在業界引起了很大反響和爭議:
從法規合規出發,《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GB/T 17519-2013)中明確“不必列明混合物的所有組分”;
從企業利益出發,100%組分披露將導致商業機密泄露,從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從實際操作出發,部分產品確實很難100%辨識,可能導致企業為了應對要求而填寫不真實信息。
那麼,哪些貨物屬於禁運貨物?什麼時候可以不提供100%組分信息?組分披露程度是否會影響貨物的危險屬性判定?瑞歐科技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內容進行了深入解讀。
一、擬交付船舶載運的貨物為化學物質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二條相關要求,CAS號是判斷危險貨物是否屬於禁運貨物範圍的唯一標準。化學物質是否屬於禁運貨物,應當以CAS號為準,而不是僅僅憑借UN編號進行判斷。
若某化學物質CAS號屬於以下情況,則屬於禁運貨物,不能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擬交付船舶載運的貨物為混合物
上海海事局發布的《關於明確進出外高橋水域船載危險貨物混合物組分申報要求的說明》中提到:擬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的船載集裝箱危險貨物,如屬於混合物,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提供的MSDS/SDS中建議能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組分信息應包含各組分名稱、比例及CAS號等內容。
《說明》的“建議”兩字十分的關鍵,給了企業非常大的信息,即在明確貨物危害性的情況下也可以不提供100%組分。
接下來我們通過幾個案例跟大家一起學習下如何判定混合物是否為禁運貨物,組分披露程度是否會影響貨物的禁運判定。
混合物組分 | 混合物整體危害分類 | |||
名稱 | 濃度(%) | CAS號 | ||
示例1 (某硫化劑) | 2-甲基丙烯酸鋅鹽 | 66 – 74 | 13189-00-9 | 生殖毒性 類別2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類別1(呼吸係統, 全身毒性) 危害水生環境 - 急性危險 類別1 危害水生環境 - 長期危險 類別1 *急性毒性(經口)、急性毒性(經皮)、急性毒性(吸入)均為無分類 |
氧化鋅 | 26 – 34 | 1314-13-2 | ||
示例2 (苯基硫醇配方液) | 苄基硫醇 | 70 | 108-98-5 | 易燃液體 類別3 急性毒性(經口) 類別2 急性毒性(經皮) 類別2 急性毒性(吸入) 類別1 皮膚腐蝕/刺激 類別2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類別2A 生殖毒性 類別2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類別2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類別3(呼吸道刺激)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複接觸) 類別1 危害水生環境 - 急性危險 類別1 危害水生環境 - 長期危險 類別1 |
水 | 30 | 7732-18-5 | ||
示例3 (氟(20%V/V)與氮之混合氣) | 氮 | 80 | 7727-37-9 | 氧化性氣體 類別1 皮膚腐蝕/刺激 類別1A *急性毒性(經口)、急性毒性(經皮)、急性毒性(吸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 均為無分類 |
氟 | 20 | 7782-41-4 | ||
示例4 (硫化劑L) | 鹽類 | 66 – 74 | - | 生殖毒性 類別2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類別1(呼吸係統, 全身毒性) 危害水生環境 - 急性危險 類別1 危害水生環境 - 長期危險 類別1 *急性毒性(經口)、急性毒性(經皮)、急性毒性(吸入)均為無分類 |
氧化鋅 | 26 – 34 | 1314-13-2 | ||
示例5 (噴墨材料) | 異丙醇 | 0.1 – 1 | 67-63-0 |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類別2 危害水生環境 - 長期危險 類別3 *急性毒性(經口)、急性毒性(經皮)、急性毒性(吸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 均為無分類 |
1,2-丙二醇 | 0.1 – 1 | 57-55-6 | ||
1,2-苯並異噻唑基-3(2H)-酮 | < 0.05 | 2634-33-5 |
示例1 :披露所有組分,且所有組分均不屬於禁運貨物,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示例2 :披露所有組分,含有禁運貨物組分苄基硫醇(CAS:108-98-5),“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三項指標中具有類別1,屬於禁運貨物,不能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示例3 :披露所有組分,含有禁運貨物組分氟(CAS:7782-41-4),但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三項指標均不具有類別1, 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示例4 :未披露所有組分,“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三項指標中具有類別1,屬於禁運貨物,不能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示例5 :未披露所有組分,但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三項指標均不具有類別1, 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如何判定混合物是否為禁運貨物?
1、對於不披露所有組分的混合物
根據《說明》,上海海事局接受貨物不披露所有組分,但是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必須明確混合物整體在“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三項危害性分類結果。
所以混合物的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分類結果至關重要。隻有三項指標均不具有類別1結果時,才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結合示例來理解,示例4和示例5均未披露所有組分,但示例4的"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屬於類別1,所以被判定為禁運貨物;而示例5的三項指標危害性結果均不屬於類別1,可按非禁運貨物運輸。
對於不能披露100%組分的,企業務必確保SDS的正確合規,不可隱瞞危險性,必要時應有證明材料備查。
2、對於已經披露全組分的混合物
1)若所有組分均不屬於禁運貨物範圍
如果混合物的所有組分均不屬於禁運貨物範圍,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但是如果混合物整體分類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1”的,屬於劇毒化學品,在實際監管中仍被判定為禁運貨物。
2)若含有禁運貨物組分
若混合物中含有禁運貨物組分,可以根據混合物的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分類結果來判斷。當以上三項指標均不具有類別1結果時,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結合示例來理解,示例2和示例3均披露了全組分,都含禁運貨物組分。由於示例2的混合物三項危害性分類結果中具有類別1,被判定為禁運貨物;而示例3的混合物三項指標危害性均不具有類別1,屬於非禁運貨物。
另外,經過與上海海事局的溝通,對於含有禁運貨物組分的混合物,但“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三項指標均不具有類別1,滿足下列兩種情況,在實際監管中仍被判定為禁運貨物:
① 屬於不穩定爆炸物;
② 含有氯酸銨(CAS:10192-29-7)、濃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亞硝酸甲酯(CAS:624-91-9)、亞硝酸鋅銨(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於自熱並足以引發其分解的硝酸銨(CAS:6484-52-2)組分。
對於不能披露100%組分的,企業務必確保SDS的正確合規,不可隱瞞危險性,必要時應有證明材料備查。
混合物要不要披露100%組分?
雖然《說明》中未強製要求所有混合物均需要披露100%組分,但是結合示例來看,某些情況下全組分披露可讓貨物免於禁運,建議企業可以酌情按照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披露組分。
對比示例1和示例4,可以看到兩種貨物的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指標中都至少有一種屬於類別1,示例1貨物披露了所有組分,且所有組分均不屬於禁運貨物,屬於非禁運貨物;而示例4未披露所有組分,則按危害性結果判定為禁運貨物。
瑞歐提醒您
企業需要清楚自身貨物的完整組分信息,包括各組分名稱、濃度及CAS號等內容,在無組分保密需求的情況下,酌情披露組分信息;
企業應掌握有關禁運物質清單,明確各組分是否屬於禁運的範圍;
明確自身貨物的GHS危害分類,根據中國GHS分類標準對混合物產品進行正確分類,並正確編製SDS,尤其是危險性類別中的“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 “危害水生環境 —急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 —長期危害類別”這三項指標,必要時準備相應支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