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概述
我國實行農藥登記管理製度,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應當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申請農藥登記。我國農藥主要由中國農業農村部負責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ICAMA)承擔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和登記資料管理工作,省級農業部門負責轄區內農藥登記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2017年4月1日,我國修訂並公布了新《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並於2017年6月1日 起正式執行。
為保障新條例的順利實施,配套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以及《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也相繼出台。新條例對農藥登記進行全麵評價,不僅注重產品有效性,更關注產品的安全性,並在產品風險評估方麵遵循最大風險原則,新登記產品需與已登記產品在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麵相當或有明顯優勢,提高了農藥登記門檻。除農藥登記外,新條例還大大加強了對農藥生產和經營的監管管理,實行農藥生產許可製度和經營許可製度,規範了農藥生產和經營行為,對農藥生產、登記、流通、使用等環節產生了重大影響。
表1 主要的中國農藥登記法規
法規名稱 | 頒布時間 | 頒布部門 | 監管範圍 |
農藥管理條例 | 2017年4月1日頒布,同年6月1日起生效 | 國務院 | 是中國農藥管理的基本法規,包括農藥登記、農藥生產、農藥經營、農藥使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 | 201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農業農村部 | 它明確了農藥登記管理的細節,包括基本要求、申請、受理、審查、評價和決定。 此外,還明確了變更登記和續展登記的詳細信息要求,並明確了其他法律責任。 |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 2017年9月29日頒布,同年11月1日起生效 | 農業農村部 | 明確了不同登記類型農藥進行正式登記時的數據要求 |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 201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農業農村部 | 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實行農藥生產許可證製度。 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201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農業農村部 | 實行農藥經營許可製度,農藥經營許可不包括公共衛生農藥。農藥經營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市級或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 | 201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農業農村部 | 主要明確農藥登記試驗資質認定申請要求,以及農藥登記試驗基本要求。 |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 201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8月1日起生效 | 農業農村部 | 規定農藥標簽內容、使用和管理 |
企業義務及應對
農藥登記範圍
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包括:
衛生農藥,如蚊香、電熱蚊香液、驅蚊液、殺蟑餌劑等;
農林用藥,如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
植物生長調節劑、誘抗劑和保鮮劑;
防治倉儲及加工場所病蟲害的產品;
昆蟲性信息素;
殺鼠劑;
等等。
農藥登記主體
農藥生產企業,指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境內企業;
境外企業,指將在境外生產的農藥向中國出口的企業。向中國出口的境外企業進行申報時,必須有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取得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
新農藥研製者,指在我國境內研製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農藥登記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製度。
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取得農藥登記,新農藥研製者可以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應當首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申請新農藥登記試驗申請。新農藥和境外企業向農業部提出正式農藥登記申請,農藥生產企業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
生產許可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製度。
在中國境內從事農藥生產活動,應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取得相應農藥登記證的企業可以向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委托加工、分裝農藥,並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經營許可
除經營衛生農藥外,非農藥生產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農藥生產企業經營其生產範圍之外的農藥),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包含限製使用農藥的,還應按照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應依法在中國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中國代理機構方可銷售。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
當按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設計樣張,農業部對農藥標簽的農藥登記證信息、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內容予以核準,經核準的內容部分不能隨意改動。
僅限出口農藥登記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業部第269號公告要求對僅出口用農藥產品向農業部申請僅限出口農藥登記。僅限出口農藥產品嚴禁在我國境內銷售。
農藥/非農用農藥進出口放行通知單辦理
農藥進出口單位應按照名錄中的海關商品編號及其對應的農藥品種向農業部申請辦理農藥進出口管理放行手續。
注冊登記及流程
農藥登記類型
農藥產品 | 登記類型 |
農藥原藥(母藥) | A類:新農藥原藥(母藥) B類:相同原藥(母藥) C類:非相同原藥(母藥) |
農藥製劑 | D類:新農藥製劑,包括6年保護期內未取得首家授權的; E類:新劑型製劑; F類:新含量製劑; G類:新混配製劑; H類:新使用範圍; I類:新使用方法; J類:相同製劑,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相同; K類:相同製劑,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不同; L類:相似製劑,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相同; M類:相似製劑,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不相同。 |
農藥登記流程
我們的服務
全套農藥登記代理服務
法規綜合谘詢服務
定製中國農藥登記合規分析報告
缺口分析/豁免分析/登記類型判斷
文獻檢索與數據質量評估服務
農藥登記資料製作和資料審核
僅供出口農藥登記服務
僅限出口農藥登記資料製作和資料審核
定製農藥全球市場分析報告
農藥實驗室篩選和試驗監理服務
農藥風險評估報告製作
中國農藥法規培訓服務
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服務
我們的優勢
深厚的資曆:多年專業跟蹤研究中國農藥登記管理法規。
卓越的表現:截止2021年11月,瑞歐科技已經遞交了800餘份卷宗材料,成功幫助企業完成中國農藥登記。
雄厚的技術實力:擁有分析化學、化學工程、生物、藥理、環境等專業背景中高級技術人員組成的強大團隊。
國際化服務水平:擁有英語、漢語、韓語、日語、西班牙語、德語等多種語言能力的客戶服務人員,高效服務國際客戶。
豐富的積澱:在多年從事全球農藥法規應對及技術谘詢服務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優越的資源:和國內外眾多優秀實驗室合作,為企業設計專業高效的測試方案,提供優質的服務。
良好的關係渠道:和官方及專家建立長期友好的溝通渠道,確保服務質量和效率。